茅台集团创新工作室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茅台广大劳模和工匠人才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鼓励集团公司优秀技能人才持续开展技术攻关、技艺传承,推动创新工作室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的意见》,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创新工作室是以先进的技术管理人才为带头人成立的创新工作团队,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公司安全生产水平、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不断提升企业社会效益。由劳模(工匠)领衔的称为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由技能人才领衔的称为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以及其它创新工作室,统称为创新工作室。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茅台集团工会下属各直属基层工会创新工作室,各直属基层工会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创新工作室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创新工作室实行茅台集团工会统一管理、基层负责,自主创新、注重实效、动态考核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茅台集团工会职责
(一)茅台集团工会是公司创新工作室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更新创新工作室管理细则,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二)负责公司创新工作室审批、命名工作,以及向上级工会申请审批、命名工作,检查、指导创新工作室管理工作;
(三)负责公司创新工作室考核、评选,结合实际开展检查、推选等,负责统筹协调处理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在公司内获得奖项的创新成果(含合理化建议、五小活动、QC成果),优先向上级工会推荐报送。
第六条 集团各直属基层工会职责
(一)根据茅台集团工会创新工作室管理细则要求,每年按照要求及时向茅台集团工会报送工作情况。
(二)负责本单位创新工作室及创新项目审核、汇总、申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创新工作室工作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分析改进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创建
第七条 申报流程
(一)申报主体
职工技能创新工作室主要有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以及其它创新工作室等形式。
1.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以在技术创新方面有特殊贡献,并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的劳模名字命名的工作室。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可以由一名或若干名劳模(工匠)组成,也可以由劳模(工匠)和若干名职工组成;
2.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以在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和技术改造等方面有技术专长和理论水平的具有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等级的技能人才领衔成立,在一定范围内承担技能培训、技术革新等工作任务的工作室;
3.其他形式的创新工作室。
(二)申报条件
1.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所在单位应为创新工作室提供面积适当、功能明确的办公、实验所必须的固定场所,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料、器材工具和实验仪器等设施;
2.有必需的经费保障。所在单位要为工作室开展活动在经费上给予必要的投入和积极争取上级工会的支持;
3.有开展创新活动的课题计划和攻关项目目标。建立有创新工作室管理制度;有开展创新活动的课题计划和活动措施步骤;建立创新活动记录、成员档案等,全面反映工作室工作流程和工作状况;
4.有工作内容和具体成效。创新工作室应根据本单位需要解决的技术工艺难题、技改项目、自主创新项目,制订活动措施,开展创新活动。每年至少有1-2项成果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或认定,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申报材料
1.创新工作室申报表一式两份;
2.创新工作室申报当年创新项目预报表一式两份;
3.创新工作室的工作制度、管理细则,设立工作室后的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等;
4.该工作室成员近年工作见证性资料(含照片、视频等);
5.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八条 审核与报批
申报创新工作室,由所在直属基层工会对照申报主体的有关规定和申报条件进行审核,报茅台集团工会审批、命名,再由茅台集团工会择优推荐上级工会审批、命名。
第九条 日常管理
(一)做好基础工作。各基层工会负责建立健全创新工作室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围绕本单位生产重点、难点、关键点,做好创新工作室年度自主立项和承担企业下达创新项目的立项工作,组织工作室团队成员开展课题研究、创新攻关、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切实把创新工作室打造成为推广新技术、开发新工艺、转化新成果的职工岗位创新实践舞台;
(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基层工会负责创新工作室成员的培养和指导,坚持个人创新与团队创新相结合,坚持项目创新与小改小革、合理化建议相结合,带头深化“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做好传、帮、带工作,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和业务培训、“五小”和师带徒等活动,发挥创新工作室在职工技术创新工作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经费管理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四)及时做好创新工作室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工作,包括开展的创新活动、项目进展情况、取得的创新成果以及工作经验等内容。所在直属基层工会应建立创新工作室管理、考核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创新工作室检查、考核。每年12月1日前,以直属基层工会为单位,将创新工作室年度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工会工作总结和计划上报茅台集团工会;
(五)通过验收的项目,创新工作室应在验收通过后的 15日内将项目相关资料整理成册,按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以便推广应用。
第十条 撤销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基层工会向公司工会申请撤销创新工作室:
(一)团队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政策规定的;
(二)一年内未开展创新工作的;
(三)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况。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经费保障
(一)创新工作室经费由各直属基层工会负责;
(二)经上级工会或茅台集团工会审核批准成立的工作室,各直属基层工会最高可给予30000元启动经费,由所在单位工会财务代管;
(三)创新工作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四)各直属基层工会须建立创新工作室经费台账,各项收支要及时登记并取得正规票据,符合审查、审计要求;
(五)各创新工作室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每年最多可向所在各直属基层工会申请2次工作室经费,用于开展工作室相关活动和课题研究,各直属基层工会根据申请内容酌情拨付费用,每次拨付经费不超过20000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茅台集团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经茅台集团工会2025年度第八次工会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5年6月4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印发的《茅台集团创新工作室管理细则(暂行)》(黔茅工字〔2018〕89号)同时废止。